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和相关规定

2024-05-19 13:34

1.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和相关规定

一、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方法
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那么自然也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即企业可以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确认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接下来又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就是企业如果在损失发生年度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确认损失,那么在以后年度还可以确认该损失吗?对此问题,国税总局在2011年重新修订颁布的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以前年度的损失未能在当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然后再如何确认扣除股权转让损失来自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情况调整,但追补确认年度不得超过5年期限。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收政策对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规定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但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方法,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
税务总局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必然受到纳税人认同。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限于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根据此前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比较常见,价格不公允也很普通,为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务机关一般都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和相关规定

2.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投资损益确认

1。Y公司持有x公司30%的股权,按照会计法规就是重大影响对吧?
答:一般来说是这样。除非实质上Y公司没有对X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如将相关表决权等协议转让给另一公司等。

2。09年审计的时候没有确认X公司的损失也没问题,为什么今年审计的时候突然间又让Y公司确认X公司的持股比例的损失呢?
答:这个,可能有两种原因:
1、以前的注册会计师疏忽,或者没有认为这个有重大影响,忽略了。
2、有相关事项变化,导致Y公司由原来的不具有重大影响变为现在的具有重大影响。

3. 如何确定股权投资损失金额

B公司完成税务、工商注销后,共计亏损150万元。A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为100万元,还是150万元?【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何确定股权投资损失金额

4. 如何确定股权投资损失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A公司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A公司的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A公司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A公司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A公司股权投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哪里

拓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其会计处理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期末,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摘要】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哪里【提问】
您好,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回答】
拓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其会计处理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期末,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回答】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哪里

6.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哪里

亲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摘要】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哪里【提问】
亲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回答】
那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呢【提问】
拓展资料: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回答】
如果确定收不回来,将投资计入营业外支出,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回答】
我学的是小企业会计【提问】
你这个是企业还是小企业【提问】
亲,是企业【回答】
那小企业呢【提问】
小企业出租商品的租金收入计入哪里【提问】
小企业出租商品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租金收入,是企业的营业范围外的经营所得,所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是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让渡、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回答】
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回答】

7.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方式有哪些

确认股权投资损失的具体方式包括: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息所得一般是指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一、企业收到股东转让资产可以作为资本吗
企业收到股东转让资产可以作为资本。表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因此不能作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原值
1、个人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原则性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企业所得税。
对于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采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至于企业最终要不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从企业在该年度的整体的盈亏情况去看,并且还要考虑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亏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即使该笔股权转让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关于转让未缴足资本的股权的印花税问题,应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方式有哪些

8.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方式是怎样的

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那么自然也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即企业可以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确认损失予以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税收政策对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规定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但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方法,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税务总局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必然受到纳税人认同。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限于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根据此前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比较常见,价格不公允也很普通,为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务机关一般都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