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客体可以是行为和物 也可以是智力成果

2024-05-19 19:56

1. 债的客体可以是行为和物 也可以是智力成果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债的标的。债的客体可 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或体力劳动的成果。
1.物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行为
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债的客体可以是行为和物 也可以是智力成果

2. 债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债的客体可能是物,不可能是行为或智力成果

错误
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可以是指物、行为或智力成果等。

3. 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

法律分析: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

4. 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吗

法律分析: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5. 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吗

法律分析: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吗

6. 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吗

法律分析: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7. 为什么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而不是债

你所说的物权的客体“物”对物权人来说是现实存在的物,具有“实在性”和“确定性”。而债权的客体“行为”,指的是债务人的未来行为,因为行为一旦完成,债权就消灭了,因此债权的客体指的是一种未来行为,因此其具有“未来性”。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客体。

其实你应该知道债权就两种: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而形成债的原因都是当事人的行为,明白了么?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为什么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而不是债

8. 债的客体包括哪些方面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前者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
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
(3)适格。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一般而言,债的标的须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有关,与人的意识无关的事物(如做梦)或者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物(如内心意识)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债的标的须具有法律意义,宗教事务(如诵经)或单纯的社交事务(如宴客)不得作为标的。就个别债的关系而言,其标的须适于该具体的债的性质。

扩展资料:
债发生的标准:
可分之债,指分割后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之债。因此可以部分履行。不可分之债,指在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割的债。在所有这些要式口约中,一些允许部分履行,如:订约给付10枚金币,而另一些则不允许部分履行,就像我们就步行权、驾车通行权、骑马通行权订立要式口约时那样。因为,上述权利按照它们的性质不能进行分割。
通常以“给”为标的之债是可分之债。以“做”为标的之债是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通常包括:性质不可分与意思不可分之债。意思不可分可对性质上可分的给付进行约定,要求当事人不得分别给付。不可分之债也可以变为可分之债,原因当事人之意思为不可分给付,后经合意为可分给付。又如可归于债务之事由发生给付不能而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则成为可分之债。
《法国民法典》将给付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给付权利、作为和不作为。所以研究给付的可分与否实际上就是研究这三种给付方式可分与否:
第一,当给付为转移权利时,通常是可分的,也就是可以称为可分之债,因为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是按份构成的,是可分割的,但是这种可分性是法律上的和观念上的可分性,也就是权利的可分性。当然也存在地役权、知识产权等不可分的权利,即给付如果是转移地役权,通行权等,则会形成不可分之债。对于那些共同共有的,将在下文论述。
第二,如果给付的内容是作为时,是否可分可以依照该行为的价值效果来决定可不可分,如果将该行为进行分割后,其各部分的作用之和不再等于该行为的整体作用,或不能符合债之本旨,我们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相反,如果仅仅是各个简单行为的简单聚合,则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可分的,例如给付是服务行为,则一般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如相声演出、老师授课、明星演出等,或是不可分劳作。
第三,当给付是不作为时,给付一般是不可分的,形成不可分之债,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实际的损害结果能够理清责任分担的份额,那么此种不作为的给付就形成了可分之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