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的认定

2024-05-19 11:39

1. 投资损失的认定

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一)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三)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投资损失的认定

2. 投资损失的介绍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企业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3. 投资损失的处理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为投资损失。(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三)对于企业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包括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企业应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四)对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损失,如果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请算报告确认;如果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投资损失的处理

4.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方式有哪些

确认股权投资损失的具体方式包括: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息所得一般是指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一、企业收到股东转让资产可以作为资本吗
企业收到股东转让资产可以作为资本。表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因此不能作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原值
1、个人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原则性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企业所得税。
对于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采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至于企业最终要不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从企业在该年度的整体的盈亏情况去看,并且还要考虑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亏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即使该笔股权转让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关于转让未缴足资本的股权的印花税问题,应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 投资损失属于什么?

问题一: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是指什么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 
  
   问题二:什么是未确认投资损失?  未确认投资损失的产生是由于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净资产为负数,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减至为零,但仍不足以弥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于是就产生了这种尴尬的现象。但是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这个项目平时只在备查账簿中反映,在年末就要分别出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中,而且由于是时点数与时期数的区别,同一个科目在两张报表中所反应的数字还是不一样的,在资产负责表中,其数额等于所有权益负数之和乘以一个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是一个累计时点数的概念,而在利润表中,它仅反映当期所有者权益在小于零的情况下的减少减少程度,是一个时期数的概念。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它是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而在利润表中,它却作为当年净利润的增加项。正是这种处理方式是“未确认投资损失”成为许多上市公司倾倒利润的调节器,比如某某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显示当期的净利润未100亿,但这可是加上了“未确认投资损失”后的数字,如果扣除这个数字,大部分公司的净利润将严重缩水,更严重的事可能是盈利方向的改变,由盈利变成亏损,早就被ST和PT了,但事实不是这样的,这些公司仍然在我的证券市场上体面的活着,继续在制度的缺陷下混淆着投资者的判断。 目前对于“未确认投资损失”还有一种看法是它只承担了损失中母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其他则在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中反映,这种做法不公平,因为是母公司控制着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谁掌管谁负责,这种观点是没错的,国际会计准则就是要求在合并报表中全额反映损失,这样子也避免了母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伤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中国早点行动吧,亡羊补牢,尤为晚亦!我要下班了,就写到着吧! 查看原帖>> 
  
   问题三:企业确认的投资损失应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记入'“投资收益”的借方 
  
   问题四:投资收益是什么科目  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减少,贷方登记增加。 
  企业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认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处置损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处置损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所取得的买卖价差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 
  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而冲减长期权益账面价值的,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科目。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出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常”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问题五:罚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损失这三个属于什么?为什么不属于费用?  罚款属于营业外支出,行政罚款税法上规定不能扣除。资产减值准备不是真正实际发生的费用,税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属于营业外支出应该向主管税务局管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问题六:投资损失属于利润  一、主营业务收入 
  减: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二、主营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其他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减: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 
  少数股东权益 
  五、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因为他是损益.所以是利润的组成部分. 
  
   问题七:投资收益属于损益类的什么账户 5分 投资收益 是损益类的 其账户结构和收入类账户一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是损益类 其账户结构和收入类账户一样? 
  “损”就是损失,表示亏损;   “益”就是收益,表示盈余。 
  其借方核算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失金额和贷方发生额的转出额;贷丁核算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收益金额和借方发生额的转出额。 
  资产减值损失 是损益类 其账户结构和成本类的账户一样? 
  资产减值损失借方表未发生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贷方表明资产减值的现象已消除,减值已恢复. 
  
   问题八: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在什么时确认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而,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如果是投资年度因权益法所计算出来的投资损益不能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问题九:投资收益到底是什么?是收益还是损失?怎么一会投资收益一会投资损失的? 5分 比如你昨天投资了100,昨天收益是1%,那么你今天就有101。如果昨天损失1%,那么你今天就剩99。因为投资收益与投资损失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时效性。所以投资可能盈,也可能亏 
  
   问题十:会计中投资算什么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期末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投资损失属于什么?

6. 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是指什么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
反之,则是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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